據海外社媒X推主2025年7月8日發佈消息稱,“四通橋勇士”彭立發在被北京當局祕密羈押兩年多之後,近日被中共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和“縱火罪”數罪併罰,判處9年有期徒刑,已於兩個月前被送入監獄服刑。

彭立髮網名叫“彭載舟”,是1974年出生於黑龍江泰來的東北爺們。2022年10月13日,中共二十大召開前夕,他因在北京市海淀區四通橋上公開掛出反對中共習近平與清零政策的橫幅,而成爲全球矚目的焦點,引起當局極大恐慌。有網友留言反饋:“一個人用一己之力改變一個地名,從此‘四通橋’就不存在了,百度地圖查不到,銘牌也摘下來了。”“今天剛剛搜了四通橋這地名,在DeepSeek列爲平臺級封鎖。查不到這個地名,諧音都不行。”

現場畫面顯示,彭立發裝扮成建築工人,在橋上懸掛橫幅,爲了吸引行人和來往車輛的注意,特意點燃物品散發煙霧,並用擴音器反覆播放兩條橫幅的訴求內容。後來他被警方帶走。

2023年10月,美國之音曾透過中國境內多個可靠消息源,得知彭立發還活着,但家屬並未依法收到任何法律文件,也無法爲其聘請律師。此外,他的妻子和兩個女兒,甚至夫妻雙方的親戚,都受到了中共當局的嚴密監控。、

北京四通橋事件因爲時機敏感、內容針對敏感,隨即成爲全球矚目的民運標籤,也被視爲引爆“白紙革命”的導火索。2022年11月起,全國多地爆發反對清零政策的抗議浪潮,延燒至高校、工廠乃至海外華人社羣,最後迫使當局終放棄廣受詬病的封控措施。客觀上宣告承認了習近平強行封控清零政策的失敗。

通常,在案件司法程序進入庭審階段時,如果因爲某種原因,被告人沒有辯護律師,當局一般會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出庭爲其進行辯護。但不知是否爲彭立髮指定了法援律師。不過,不論指定與否,基本上都對庭審和量刑沒有什麼實質影響。因爲這種律師就像法庭上坐在法官兩側的“人民陪審員”一樣,其實就是個花瓶與擺設。

中共法庭判決是“莫須有”冤案

當得知彭立發被治罪下獄時,有網友評論說:“縱火罪?‘尋釁滋事’已經夠荒唐了,竟然還加個‘縱火罪’。他點燃了一些易燃物,爲了吸引注意、製造視覺效果(濃煙),並未造成火蔓延或實際損毀財產,更沒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照這麼說,所有抽菸的人可以被控縱火了。判決書不敢提他懸掛的兩條橫幅內容,怕什麼?”

這位網友對罪名的質疑很有道理。故意縱火罪,又稱放火罪,是指行爲人故意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該行爲不僅造成財產損失,還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爲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爲,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

刑法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刑事犯罪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犯罪主體;2.犯罪客體;3犯罪的主觀方面;4.犯罪的客觀方面。據此,判斷一個人的行爲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必須同時具備這四個要件,四者缺一不可。

其中,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的行爲具有主觀故意性;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的行爲侵害了某一具體客觀事物。顯然,在彭立發的四通橋事件中,我們既找不到犯罪的主觀方面,也找不到犯罪的客觀方面。

因爲,首先必須明確的一個關鍵點是,彭立發之所以到四通橋上去,根本目的是懸掛橫幅,通過這種方式表達民意訴求。他之所以用可燃物製造煙霧效果,完全是爲了使條幅引起更多過往行人的注意,這,與縱火罪所指“行爲人故意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碼事。這,與尋釁滋事罪所指“行爲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爲,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也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碼事。

同時,因四通橋所在的北三環主路寬度是雙向六車道,再加上輔路和人行道的寬度,彭點燃煙霧的橋面高度超過10米,對周圍的居民和橋下行人不構成任何火災威脅。此外,從現場畫面來觀察判斷,升騰起的煙霧較大而濃重,煙霧源的可燃物應該處於“暗燃”狀態,而沒有什麼明火。所以,也不會因此而構成對四通橋面過往車輛的安全威脅。而實際上,彭的行爲根本沒有對任何公民個人或社會團體造成任何損失或傷害。

綜上所述,從刑法的基本原理上衡量,彭立發的行爲,因其缺少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兩個要件,因此,完全排除了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我們可以說,中共法庭對彭立發的判決,是根本沒有法律依據的冤判,是執法犯法。

對彭立發四通橋橫幅標語內容的合法性評析

既然排除了中共法庭因爲彭立發施放煙霧而給他治罪的合法性。那麼,治罪是因爲他橫幅上的內容而治罪嗎?下面我們進一步分析。

他在橋上高懸兩幅橫幅,其中一幅寫着:“不要核酸要喫飯!不要封鎖要自由!不要謊言要尊嚴!不要文革要改革!不要領袖要選票!不做奴才做公民!”另一幅寫着:“罷課罷工罷免獨裁國賊習近平”。爲了方便,我們姑且按照標點符號分開的七句話來逐一分析。

1.“不要核酸要喫飯!”如果法庭因爲這句話而治罪彭立發,那就等於是說法庭公然主張“不要喫飯要核酸!”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2.“不要封鎖要自由!”如果法庭因爲這句話而治罪彭立發,那就等於是說法庭公然主張“不要自由要封鎖!”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3.“不要謊言要尊嚴!”如果法庭因爲這句話而治罪彭立發,那就等於是說法庭公然主張“不要尊嚴要謊言!”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4.“不要文革要改革!”如果法庭因爲這句話而治罪彭立發,那就等於是說法庭公然主張“不要改革要文革!”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5.“不做奴才做公民!”如果法庭因爲這句話而治罪彭立發,那就等於是說法庭公然主張“不做公民做奴才!”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6.“不要領袖要選票!”如果法庭因爲這個而治罪彭立發,那就等於是說法庭公然支持“不要選票要領袖!”這倒有可能!事實上,中共一直就是這麼幹的。不信您看:毛澤東臨死前通過“你辦事,我放心”一張紙條,把大位傳給了真正的長子華國鋒,實現毛氏世襲;鄧小平先是欽點了江澤民接替趙紫陽,又隔代指定了胡錦濤接江澤民的班;習近平上位其實是中南海高層、中共元老、中共紅二代三方博弈的產物。習近平爲了三連任,甚至不惜修改憲法——這正是“不要選票要領袖!”最真實的體現。但轉念又一想,“不要選票要領袖!”這隻能是中共暗箱操作擺不上臺面的潛規則,拿這個來給彭立發治罪,似乎也不大可能。

7.“罷課罷工罷免獨裁國賊習近平!”仔細想想,中共法庭依據這句話治罪也沒有道理。先說“獨裁”,大家知道習近平在黨內有個綽號叫作“定於一尊”,一尊不就是獨裁嗎?再說這“國賊”,習近平破天荒打破中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規矩,利用修憲實現三連任繼續掌黨、掌國、掌軍,這不是“竊國大盜”是什麼?

至於“罷課罷工罷免”,這句話是呼籲學生和工人起來迫使習近平下課,這也沒什麼好說的。試想,他都是“獨裁國賊”了,還不應該罷免下課嗎?

海外法學家袁紅冰援引中共體制內人士消息指,山頭分立的紅二代各派勢力,正在罕見破例抱團兒,他們形成一個共識:就是要阻止習近平二十一大連任。紅二代家族正在聯袂策劃一份“紅色基因致黨中央建議書”。其核心內容可集中概括爲兩點:一是指習近平違背了中共高層“權力掌握在自己人手中”的原則;二是指習近平違背了中共高層“韜光養晦”的原則,執意武統臺灣,此舉將給整個中共紅二代家族海外鉅額資產構成嚴重威脅。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把習近平趕下臺。

果真如此,彭立發豈不是早有先見之明,以“捨得一身剮,敢把土皇帝習近平拉下馬”的俠義孤勇挺身而出,這不是爲民除害的大英雄嗎?有此驚人正義之舉者,當以“國士”視之。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加冕唯恐不及,何罪之有?

結語

給彭立發(載舟)——

紅朝將傾運倒懸, 京城腹地起狼煙! 兩道橫幅斬妖劍, 七個訴求打龍鞭。 白山黑水金剛漢, 橋架乾坤人柱天。 乾杯何須九年後? 載舟覆舟只瞬間!